十、关于体检和考察
48.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省直单位的体检和考察,由招录单位负责。市县单位(单位)的体检和考察,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负责。
49.体检、复检有哪些要求?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50.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怎么办?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招录单位应暂不进行体检,并暂缓办理录用。待其孕期结束可以参加体检时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体检合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备案等。
51.考察对象有哪些情形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的有关规定,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十一、其他事项
52.招录工作中各环节是如何进行递补的?
(1)面试人员递补:笔试成绩公告后、资格复审期间有入围面试人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按报考该职位笔试成绩排名顺序,根据规定的比例,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选进行递补。资格复审工作结束后,停止该环节的递补。
(2)体检人员递补:体检过程中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按报考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根据1∶1比例,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选中进行递补。
(3)考察人员递补:体检结束后,考察过程中考察人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的,按报考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根据1∶1比例,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选中进行递补。
考察工作结束后不再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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