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案件至今还未宣判?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这个案件仍然在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要协调解决争议的意向,现在双方正在调解。
江苏省高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也表示,据他所知,此案已向省高院办理了延期审理的手续。
当事人曾经改变过诉讼请求,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那么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一个重新计算的问题。因为这个案件涉及到政府,还是在调解当中,所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办理了一个延期审理的手续。
张志平还表示,即使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只能判决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合乎程序,但无法解决纪元的工作具体怎么安排的问题。
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负责人都提到,案件正在调解中。而纪元的父亲向记者声明,他们从未向法院表达过答应调解的意思,法院方面也从未向他们提过“调解“二字。
就法院的法官找我谈了一次,说为了孩子的工作,把她安排到企业,然后你就撤诉,我没愿意。那很荒唐的对不对,我们考的是事业单位。法官要求见见面,说来看看纪元,问问孩子这一年多怎么样了。纪元没答应见面,说心意领了。
在纪元父亲看来,这不叫调解,“更何况哪有调解一年多的,而且没有给你任何选择。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多位法学教授指出,就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来讲,不适用行政案件调解的情形。
此外,对于江苏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说到的,“此案期间变更过一次诉讼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涉及重新计算的问题”,郑州大学法学院杨会永副教授认为,变更诉讼请求,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时限。
一般来讲,行政诉讼在实践当中,中间(诉讼请求)是可以变一次的,因为这个诉讼请求,老百姓打官司你不可能要求提交的那么准确。
法院受理此案的时间是2016年8月,纪元及家属在2016年12月变更过一次诉讼请求。此外,根据江苏省高院的说法,此案的延期审理在省高院已办理了相关手续。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对此认为,此案既不是疑难杂案,也不属于重大案件,不需要延期。
虽然说它(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报江苏高院,但是高院也不能胡来,这个有规矩的。案情重大、案情复杂才可以,这个案情事实一点都不复杂,重大也谈不上。此外,多位法学家告诉记者,此案中,法官给原告纪元及家属做工作,让他们撤诉,明显不合适,也不正常,有违公正。
杨小军教授也表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官是肯定不能来动员当事人撤诉的。你不能单方面的去逼当事人,或者去压当事人,或者去劝当事人撤诉。撤诉是有条件的,在这个基础上才有谈判公正的可能性。
此案中,纪元及家属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庭判徐州人社局对原告的裁定程序违法,判定恢复原告的录用资格。纪元父亲告诉记者,他们只想先论是非,去年底就已明确告知法院,不接受调解,要求尽快宣判。杨小军教授也认为,此案只有先论是非,才能更好地纠错。
法院方面久拖不决,徐州市政府的调查进展如何?
此前,记者多次联系我多次联系过徐州市委宣传部和徐州市人社局,遭遇相互推诿扯皮。记者近日联系到徐州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未得到积极回应。
一起事实并不复杂的行政案件,法官的反常之举,法院的久拖不决,当地政府的烂尾调查,更令外界疑窦丛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认为:
政府调查没有结论,法院审了这么久也审不出结果,那就是说它不是事实问题,也不是法律问题。它是事实和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在影响这个事情做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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