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简称“院校”)学生户口管理提出了具体工作安排。
通知要求各院校设有集体户,应确定一名校领导为分管户籍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为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工作。院校在录取学生时,应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新生可以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内容;在学生毕业时,应当督促户籍协管员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证》送达毕业生本人。同时采取校园网通知或者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布户口办理服务指南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指导协助院校新生、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群体落户事项。一是实行院校录取学生自愿迁移的政策。院校录取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申请将户口签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我省户籍的新生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被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毕业离校时,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就业创业地或者回原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二是实行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优待政策。院校毕业生,自毕业起3年内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院校毕业生申办上述户口迁移事项,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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