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讯(本报记者 江荣义) 因关掉包厢音响,饭店老板和顾客发生口角,纠集人手将3名顾客打成伤残,其中一人极重度智能缺损,至今昏迷。日前,饭店老板童某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伙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童某今年33岁,是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杜桥村副村长,与妻子黄某在村里经营饭店。
2009年10月4日晚上11点多,龚某华、龚某均、姜某全等6人到饭店包厢喝酒唱歌。次日凌晨1点多,包厢音响突然被关掉。童某解释,声音太大会影响别人。而龚某均认为,没办法开音响,应该在消费前说明。
在场的人见气氛不对,将他们拉开并买单离开。童某纠集叶某、杨某及黄某林(另案处理)在饭店门口及对面小巷内,分别持铁棍、砖头等工具殴打龚某华、龚某均、姜某全,致3人头部等处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鉴定,龚某华头部损伤致硬膜下血肿,评定为重伤。经治疗后,目前呈昏迷状态,认知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极重度智能缺损,伤残等级为一级。龚某均头皮创口合计长达8.5cm,右侧第9、10、11肋骨骨折,左侧第9、11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程度偏重),伤残等级为十级。姜某全头皮钝器创口长达6.5cm,评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厦门中院认为,童某等人因琐事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童某拒不交代其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不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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