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黄嵘
【本案看台】
男子陈某、杨某利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共97张,然后“加价”出售给他人,以牟取暴利。此外,男子陈某、杨某还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6.44万元。近日,厦门中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陈某、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情
骗领信用卡后“加价”兜售
2010年8月以来,陈某、杨某在网上从事制卡贩卡的牟利活动。姚某根据“陈老师”的需求向陈某、杨某购买信用卡,先由陈某、杨某以向他人收购的居民身份证向银行申办或指使他人申办信用卡,并将办理好的信用卡通过快递贩卖给姚某,姚某再将购买的信用卡加价转卖给“陈老师”,从中非法牟利。2010年9月至12月间,陈某、杨某将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明骗领的58张信用卡贩卖给姚某。另外,陈某、杨某还将骗领的20张信用卡贩卖给他人。上述78张信用卡中,有36张被诈骗团伙用于转款取现。不过,由于那位买卡的“陈老师”并未到案,因此这些卡是否是被“陈老师”直接用于诈骗,尚无法确定。
另查明,2010年12月2日,陈某、杨某从其出售给姚某的7张信用卡中,共转走6.44万元到其二人控制的信用卡,并与绰号“辽宁”的男子共同取款,二被告人各分得3万元。2011年3月19日,陈某、杨某在广东被警方抓获归案,且被当场缴获以他人身份证办理的数十张信用卡、5部手机、11张假身份证等。2011年5月17日,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分析
为何不属于诈骗共犯?
陈某、杨某所出售的信用卡,很多都被用于诈骗,而他们对此也并非无法预见,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共犯呢?
办案法官分析说,三被告人的主观犯意均是通过非法买卖信用卡牟利,客观上也仅实施了骗领、买卖信用卡的行为,所获取的是买卖信用卡的费用而非诈骗钱款,侵犯的是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而非公私财物,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不过,陈某、杨某从出售给姚某的7张信用卡中,转走6.44万元至其二人控制的信用卡,并纠集他人共同取现、分赃。取款的二张信用卡均是冒用他人身份开设,他们也明知卡内资金不是其个人所有仍予以冒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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