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讯 新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11月1日起实施,对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新设立或者从厦门以外新迁入的金融法人机构最高奖励3000万元。
根据《意见》,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是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二是区域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三是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100万元;四是境外银行代表处,奖励20万元。
同时,对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其中,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而对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新设立或者从厦门以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标准进一步提高。其中,法人机构奖励最高限额3000万元,区域性分支机构奖励200万元,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150万元,境外银行代表处奖励30万元。对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新设立或从厦门以外新迁入“两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购房或租房补贴。
新政策也支持厦门的企业“走出去”,对厦门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厦门市法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厦门辖区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此外,《意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相应的优惠。 (本网记者 郑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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