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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路 先挂环保标志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讯 机动车黄绿标制度被正式写入厦门地方法规,昨日下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从明年6月5日起施行,原法规《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过期的环保标志,违者将收缴环保标志,并处500元罚款。

  另外,禁止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以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转入。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外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在本市申领环保标志:在本市辖区有固定营运线路的,长期挂靠在本市营运的,申请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一年内在本市被监督抽测三次以上的,本市常住人员使用的。

  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本网记者 江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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