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全额上缴各区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政府获悉,新出台的《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设置道路停车场 应当向社会公告
据介绍,《办法》中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按照下列原则设置: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除厦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志。
根据《办法》,各区政府负责提出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建议,并提交厦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施划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拟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草案。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
同时,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调整后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停车收入 全额上缴财政
《办法》中明确提出,厦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商业区高于居民区、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晚的定价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具体收费标准,由厦门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时段性停车泊位在允许的时段外,不得停放机动车。
而且,厦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各区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财政应当加强对停车泊位收费收入使用的管理,主要用于按规划施划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所需费用、委托代征手续费等与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相关的支出。
今后,厦门还将统一各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形象识别系统:收费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收费公示牌应格式统一。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由各区政府统一制发的上岗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等。
此外,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各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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