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二审。今后,我市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有望推行小型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备用水源至少供7日水
按照草案,市政府将按照规划建设备用水源项目和跨供水片区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保证备用水源具备不少于7日的供水能力。
草案还规定,市、区政府将采取措施鼓励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将推行配套建设小型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根据草案,市政府将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及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禁止从事采矿、采石(砂)、爆破等活动,禁止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禁止设置禽畜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禽畜,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已经批准设立的,也应当采取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如有违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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