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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后与人开房称被强奸 索要15万不成向警方报案

  两人都报案,都说要把对方抓起来,三个月来争执不休;孰是孰非,差点把漳州警方搞糊涂了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0月24日讯(记者 周杨宁见习记者 白志强) 虽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三个月,但是在漳州的詹某还是十分不忿,她说她被林某强奸,而林某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林某则称,他和詹某是男女朋友,他们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并且事后詹某还向他索要了15万。詹某和林某都向警方报案,到底孰是孰非?

  宾馆发生关系双方说法不同

  詹某是安徽人,今年28岁,15岁便来到漳州谋生,之前在市区一家足浴店工作。今年的7月14日中午,詹某与一群朋友出去吃饭喝酒,当时林某也在场。

  詹某说当时她喝多了,事后怎么离开饭店她也不知道,醒来时,她发现自己睡在一张陌生的床上,这才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便哭闹起来,跌跌撞撞地走出宾馆。“我当时想报警,但是有朋友一直劝我,说大家相识一场,后面我也心软了,心想如果他能补偿我就算了”。

  于是詹某拟了一份协议,向林某索要15万元的赔偿。詹某称,基于林某的经济能力,她没有要求林某一次性付清,而是首付3万至5万,剩下分期付款,“他做错事,我就是要他赔偿,让他有个教训”。

  根据詹某提供的手机号码,记者电话采访了林某。林某不否认曾与詹某发生性关系,但他坚称完全不存在强奸一说,他们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自愿行为。林某还说,他认识詹某已经好几年了,并且双方是恋爱关系。

  林某还说,事发后詹某要求与他结婚,但要求他要在漳州买房子并且拿出9万元的结婚定金。“我没有那么多钱,完全达不到她的要求,”林某说,“后来她就要我支付她15万作为赔偿,这完全都是在敲诈我。”

  警方:强奸案已销案敲诈案未定罪

  到底是“强奸”还是“敲诈”?漳州市区东铺头派出所民警向记者介绍了案情。7月18日,詹某拿着事发当天所穿的内衣裤到派出所报案,称林某强奸她。由于强奸是严重的刑事案件,按照强奸案的办案程序,只要受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便应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后来,民警发现詹某指控林某对其强奸存在一些疑点:其一,詹某在事发4天后报警,难以取证;其二,詹某事后向林某索要15万元,说要给林某一个教训;再者,詹某称自己当时被灌醉了,迷迷糊糊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但通过仔细研究当时的监控录像,警方发现詹某与林某到宾馆开房时,她的意识清醒。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林某不构成犯罪,因此,林某经过数天的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而该“强奸案”也被销案。

  办案民警介绍,在詹某报案后的半个小时左右,林某也报案,称其被詹某敲诈15万。由于詹某坚称其是被林某“强奸”后,才索要15万元的赔偿,而不是“早有预谋”地与林某发生性关系,再控其强奸进行索赔。而最终詹某也没有拿到任何林某的赔偿,并未构成敲诈事实,因此,这一起“敲诈”案也因为证据不足,警方也未另再立案。办案民警称,对于“敲诈案”,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还将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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