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因旧城改建需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有关规定的,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应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政府获悉,新出台的《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将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为维护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国土、房产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由执法部门予以拆除。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的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或以多数人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此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优先给予分配住房。
(本网记者郑友贤 董雪 责任编辑:苏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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