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收银,也会被判刑?近日,女收银员洪小姐就因在卖淫场所收银记账,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三年二个月。
这家挂着 “休闲馆”招牌的卖淫场所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湖路,该馆在从事桑拿、公共浴室经营活动中,有组织地招募、培训、管理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
洪小姐受雇于该休闲馆,她从去年9月起负责收银和记账。同时,她还负责安排卖淫人员提供性服务的顺序。经查,洪小姐是在明知该休闲馆为组织卖淫场所后,仍积极参与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的。
2011年3月10日晚,公安机关对该休闲馆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休闲馆副主管罗某、收银员洪小姐,以及十余名卖淫女和嫖娼人员。
据查,从2011年2月1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期间,罗副主管和洪小姐共协助组织30余名卖淫人员卖淫达3000余次。
据了解,罗副主管是从2011年1月起担任副主管的,他主要负责培训卖淫人员、现场接待客人。同时他也协助收银员洪小姐进行记账、收银等具体业务。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收银员洪小姐和罗副主管明知休闲馆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在该卖淫组织中积极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中,还有3名卖淫人员是未成年人,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负责审理本案的海沧区法官说,在本案中,罗副主管属情节严重,而洪小姐处于一般协助的从属地位。因此,判处罗副主管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判处洪小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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