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介公司称,李先生之前和公司签过《房产销售委托书》,即使他在半年的委托期内自售或委托第三方卖出该别墅,也应支付公司全额中介费。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去年11月5日,李峰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销售委托书》,约定李峰将其位于环岛路上的一幢别墅委托给该公司销售,委托销售金额为2500万元。
同时,合同约定李峰的委托为专任委托,委托期内,李峰不得撤销该委托或委托第三人,而中介费为别墅实际成交总额的2.5%,委托期限为去年11月5日至今年5月5日,如果李峰在委托期内自售或委托第三方成交该房产,应向该公司支付全额中介费。
该公司称,委托书签订后,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实施委托事项,多次在报纸上刊载出售别墅的信息,并多次带客户看房,然而李峰却于今年2月27日自行将该别墅售予他人。该公司认为,李峰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他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5万元。因为李峰拒绝支付,公司便将他告上法庭。
李峰则表示,他是在球友介绍下,将别墅卖给了他人,他出售别墅和中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是以促成合同成立、交易成功为前提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费),而本案的《房产销售委托书》中的格式条款约定“如甲方(被告)在委托期内自售或委托第三方成交该房产,应向乙方(原告)支付全额中介费”既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亦免除了公司的责任、加重李峰的责任,故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公司不得以该条款的约定向李峰主张中介费。因此,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海峡导报记者陈洋钦通讯员思法)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