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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房产证就加我名字" 新司法解释引发房产证加名热

  

资料图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石,新司法解释,表面上涉及婚姻,实质上却与财产分配休戚相关,更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我们多路记者近日分头就这些市民关心的话题展开采访。

  “爱我,就在房产证上给我加个名字吧。”这不是电影里的台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有关“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等误读让不少女士一下子“很没安全感”,不少夫妻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实施前也有加名咨询 实施后咨询的人增多

  这两日,记者在市国土房产管理局3楼办事大厅看到,不少人前来询问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宜。一位吴先生询问,他和爱人婚后买了房子,当时嫌麻烦,只写了爱人的名字,现在想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因为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位陈女士向工作人员询问,她说,自己是外地嫁到厦门来的。现在的房子是老公的父母给他买的,写的是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她听朋友说,现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了,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份,她很担心,所以想过来看看能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在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前和实施后,都有市民来询问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但实施后这类的询问增多了。”市国土房产局一位现场值班人员这样说。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签署书面约定避免纠纷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新解释对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该司法解释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新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属也体现了“当事人意志自治”的法律原则,所以为了能够避免或妥善解决如上案例而产生的分歧,建议夫妻双方在办理“加名”手续前或购买房屋前,与双方父母及对方签订一份严密的协议,以协议的方式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这样就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夫妻双方不去加名,只需要签署一份书面约定,把婚前房产共同约定为婚后共同财产,这样万一出现离婚,该婚前房产可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处理。

  小资料

  办理赠与须6项材料

  市国土房产局办事大厅的《房地产赠与转移登记办事指南》显示,要办理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有6项,即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赠与合同公证书、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等。涉及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的,还要提供补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一般房地产变更要提供的材料只要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书,提交登记机构认可的调查测绘资料以及证明发生变更的事实材料等。

  记者 曾海林

  容我一言

  法有一定

  情别万端

  古代司法学者提出:法有一定,而情别万端。我们不能要求一条法令细致到对所有个案都能一次性解决公平问题。你比如说“南京第一案”,是男方多次出轨,女方离婚后连房子都分不到,显得非常吃亏,但很多夫妻离婚,并不都因为出轨。换个例子来说,假如出轨的是妻子,然后她闹离婚还可分得男方的房子,那不是同样也很不公平吗?事实上,对于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夫妻,我们早有法律规定该如何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经济方面的惩戒。我的观点是:一码归一码。类似南京的“第一案”这样的事情,受害的妻子这一方,即使房产不能分得一半,但她可从另外方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做出一定赔偿。我们无法要求这次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兼顾到所有情况,但法律之间是有互补的,它最终的目的和运用结果,必然是能维持公平和公正。

  陈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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