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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欲上公交时倒地死亡 公交方未救助被判负15%责

核心提示: 77岁的老人手扶公交车门正准备上车时,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后脑勺流血。公交车司机见状未立即救助,厦门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公交公司应承担15%责任,赔偿20386.5元。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戴建平

  本网讯 77岁的老人手扶公交车门正准备上车时,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后脑勺流血。公交车司机见状未立即救助,而是驾车离去。待120赶到现场时,老人已经死亡。为此,老人家属将厦门公交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85910元。近日,厦门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应承担15%责任,赔偿20386.5元。

事件:

老人欲上车时倒地
公交司机驾车离去


  54岁的王女士称,2009年9月22日下午近5时,她的父亲王老先生在思明区大同路路口公交车站准备乘坐厦门公交公司的4路公交车。当时,公交进站后打开车门,候车乘客依次上车,当排在最后的王老先生扶着车门正准备上车时,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后脑勺流血。司机李某见状,马上与公交上其他乘客交谈,证明车辆未碰到王老先生后,随即驾车离去。

  路人见状马上拨打120求助并报警。当日下午5时,经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现场确认,王老先生当场死亡。厦门市鹭江派出所经查明后,认定王老先生系意外死亡。

  为此,王女士认为,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对乘客安全注意的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在王老先生仰面垂直倒地的情况下没有立即救助,而是驾车离去,导致王老先生死亡,对此,公交公司具有过错。老人家属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丧葬费16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赔偿金119740元,共计185910元。

  厦门公交公司认为,王老先生是因其自身原因摔倒致死的。由于他是在准备上车但尚未上车之前就倒地,所以他并未与公交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不负有保障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故公交公司没有过错。

法院:

公交方未立即救助
违反先合同义务


  思明法院认为,当公交车途经公交停靠站停车,并打开车门让不特定的候车乘客上车时,意味着向不特定的候车乘客发出乘车要约。候车乘客上车或准备上车就是对要约人要约的承诺,司机停稳车并打开车门和王老先生准备上车的过程就是双方基于信赖关系而作出缔结运输合同的准备过程。此时作为承运方的公交公司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即应给准备上车的王老先生的人身、财产以更高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对扶着车门准备上车的过程中突然倒地的王老先生,司机应立即对其实施救助义务。但司机李某却选择驾车离开现场,使王老先生失去获救的可能性和最佳时机。这种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故公交公司对王老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15%的责任——赔偿20386.5元。

  而案发时,王老先生已年满77周岁,且身体虚弱。但他出行却没有亲友陪同,且当他扶着车门正准备上车时,公交已经停稳,他仰面垂直倒地系自身原因所致,故王老先生对其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5%的责任。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近日,厦门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思明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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