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张某听说自己村庄可能会被拆迁安置,自己将分得约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他将这套“安置房”卖给了林某。可一年多过去了,张某的房子并没有被拆迁,安置房当然也不见踪影。于是,买房人林某将张某告上法院索要违约金10万元。昨日,集美法院认为,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时均存在过错,最后,张某支付林某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
2009年,在厦门打工的林某一心买房,在好朋友吴某的介绍下,认识了张某。张某声称,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近期将会拆迁,自己将分得大约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愿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几经商谈后,2009年8月林某和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张某以每平方米2800元的价格转让其约150平方米的安置房,林某先预付房款人民币50000元,待张某取得安置房后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房产证归林某;若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赔付10万元的违约金。
2010年年底,张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拆迁,但张某的房屋并没有在政府的拆迁范围内。林某因无法取得张某的安置房而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表示拿不到安置房并不是其主观原因,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集美法院认为,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时均存在过错,张某应支付林某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本网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龚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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