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不用的银行卡,卖给别人,还能赚一笔钱。看似一举两得的操作,其实已触犯刑法。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一起通过出售银行卡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两名男子被判刑。
被告人刘某系在校大学生,与被告人任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6月至8月间,两人明知“老赵”(另案处理)欲转移犯罪所得,刘某仍将自己及何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老赵”接收、转移他人犯罪所得。刘某、任某两人的银行账户供“老赵”接收、转移他人犯罪所得250000余元。其中,刘某、任某参与操作转移犯罪所得100000余元,包含被害人刘某红被他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的28000元。
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任某向法院预缴罚金4000元,刘某退出违法所得2600元并预缴罚金4000元。2020年8月,刘某、任某经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刘某、任某共同退出被害人刘某红被骗款项28000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接收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任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宽、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在校学生,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在此类案件中犯罪主体多为年轻人,他们具有较大经济需求。为赚取“快钱”,有的人会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等支付、通信工具。他们对卡内的异常大额交易并不在意或置之不理,认为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无关紧要,实则其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而出售、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你也会沦为犯罪团伙的共犯。
法官提醒,银行卡只限本人使用,切忌因蝇头小利或朋友义气,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同时,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刻挂失,不用的卡要及时注销,不随意丢弃、买卖。此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推广、支付结算服务,开办、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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