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2月18日,因永安市某工业园开发建设需要征用某乡镇村委会经营的耕地。而李某在领取自有承包地的补偿款15万元后,又以长子长孙身份代签补偿合同并领取了其已故奶奶、父亲、弟弟所在户的征地补偿款208712元。而该户的实际分田人口为父亲李某金、奶奶周某娇、次子李某乾、女儿李某香。另周某娇于1911年出生,并于2013年因病去世,其父母、丈夫均在解放前去世,其婚后生育李某土、李某金等子女六人,长子李某金亦于2000年去世,李某金的次子李某乾也于2012年意外身亡。周某娇晚年的生活主要是由李某土等叔叔在照顾,林某照顾极少。故近亲长辈的叔叔姑姑们得知征地情形后,要求李某将奶奶耕地份额获得的补偿款按子女人数均摊,然李某皆以征地款不属于遗产等借口拒绝给付,双方对簿公堂。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纵观全案,涉及周某娇名下耕地经营权是其在生前合法分得,虽为一整户共分,但户内人口份额明确且经征收后,耕地经营权已明确具体地转化为等值财产即208712元的征地补偿款。该补偿款的1/4,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周某娇)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范畴,即周某娇的遗产应为52178元。而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应受法律保护,该款可以由周某娇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的计算方式)依法继承。另,涉及李某金的份额各方当事人经司法释明均同意放弃权利由其子女自行处理。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应给付李某土等五位叔叔姑姑各8696元征地补偿款。宣判后,李某自知理亏,主动向亲属们给付了补偿款并逐一地赔礼道歉。
评析:本案中的周某娇在生前的分地,死后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性质,在审判时确实存在较大的分歧。但主审人并未固守纠结于所谓法理剖析,而是到纠纷所在的乡镇实地,对相同情况的另外十几户村民进行逐一调查了解,涉案争议在当地仅此一例,子女均摊已故父辈补偿款份额是符合当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最终,主审人以民事活动中的大原则作为基础,探求个法的立法本意,巧妙地解决了本案争议问题。裁判结果体现了基层法院遵循公序良俗,提倡案结、事了、人和的终极审判理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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