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软件开发者难逃法律责任
在与这些软件的销售者攀谈时,记者发现,绝大多数人明知道软件有风险,却选择了一套听上去合理的说辞。比如“一键复制朋友圈”功能,卖家宣称是“为了方便微商和代购复制、发布推广消息”。当记者询问是否有潜在诈骗风险时,有卖家称:“我们只提供操作更便利的工具,至于你用来干什么,谁也控制不了。”
他们真能逃避法律责任吗?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这些卖家的说法看似把责任撇清,实际上开发销售此类外挂软件本身就已违法,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这些外挂软件,未经授权获取原软件后台的数据和接口,属于破坏性程序。”法律界人士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明令禁止“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则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7月,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检察院就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批捕5名通过非法销售微信外挂软件一年内敛财4000余万元的犯罪嫌疑人。
针对这些软件被用于电信诈骗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中也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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