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福州市区一些出租车拒载、不打表,的哥强行“拼车”等行为时有发生,高峰期“打的难”,傍晚的士交接班时拒载等现象日益突出。针对这些问题,福州市政府近日正式出台新修订的《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昨日采访了福州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
【规定】
新投放的士经营权不超10年
《办法》规定,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使用权限一部车使用。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车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更新。
新投放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期限届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并采取招标的方式重新投放。
《办法》透露,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自取得之日起满三年方可转让。企业取得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不得转让给个人。转让时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转让无效。
的哥不给票乘客可拒交钱
《办法》规定,出租车驾驶员要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本市暂住证一年以上;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记录。
《办法》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应选择最便捷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载有乘客时不得招揽其他乘客合乘;向乘客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甩客、敲诈乘客,不得擅自更换车辆。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
《办法》指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费: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出具收费票据。
无故绕行、不打表最高罚2000元
《办法》对的士司机违规的处罚力度加大了。根据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运:
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持无效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擅自调整计价器影响营运秩序的;
里程计价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招揽其他乘客合乘的;
无故绕行的;
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未按规定排队载客,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拉客,从事中介活动的;
在运输乘客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转借、出租或者涂改客运资格证的。
一年内被罚两次取消的哥资格
《办法》规定,对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实行记分制管理。根据《办法》,出租车驾驶员在一年内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次数达到两次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
出租车驾驶员被暂扣、吊销驾驶证的,同时分别暂扣、吊销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再申领。
处理投诉有时限
《办法》规定,接到乘客投诉,出租汽车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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